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對於依法核准成立登記之日起滿一年之合作社,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考核:一、書面考核:依據合作社報送之各種書類資料辦理。二、實地考核:指派人員前往合作社實地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