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3條 法規: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條 合作社應就聘任職員,訂定員額編制規定。前項員額編制,得視業務需要置總經理、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並訂定各級次員額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