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5條 法規: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5條 合作社會計事務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一、原始憑證之核簽。二、記帳憑證之編製。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四、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及解釋。五、年終決算之處理。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七、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