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合作社會計事務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一、原始憑證之核簽。二、記帳憑證之編製。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四、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及解釋。五、年終決算之處理。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七、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