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7條合作社聯合社為法人。
- 第68條合作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合作社社員大會之決議。合作社聯合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聯合社代表大會之決議。
- 第68-1條合作社聯合社社股金額,每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 第69條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
- 第70條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限於左列兩種:一、有限責任。二、保證責任。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應…
- 第71條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 第72條除本章及法令別有規定外,本法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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