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65條 法規: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第65條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