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64條 法規: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第64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