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63條 法規: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第63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