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6條 法規: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通則 第6條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