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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5條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
- 第46條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 第47條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前…
- 第48條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第49條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但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其人數,依章程之規定,…
- 第49-1條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
- 第50條社員不能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社員代理之,同一代理人,不得代理二人以上之社員。
- 第52條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
- 第53條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 第54條前條之規定,於監事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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