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27條 法規: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第27條 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