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一、有行為能力。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
- 第12條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 第13條(刪除)
- 第14條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
- 第15條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 第16條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 第18條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
- 第19條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 第20條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依法…
- 第21條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以上…
- 第22條社股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無結餘時,不得發息。
- 第23條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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