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一、有行為能力。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依章程規定申請為有限責任合作社準社員:一、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三、不具章程規定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員同。合作社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