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二節 會員 第14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召開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