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工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卡)及會員代表登記簿(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會員代表登記簿(卡),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各一份,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