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二節 會員 第13條 工業同業公會對所屬工廠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工廠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事業單位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分證字號,並粘貼二寸半身脫帽照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