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5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如下:一、工商團體得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二、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工商團體設有辦事處者,得置主任。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由各該團體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