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0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之薪給,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