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8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