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