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下: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但工商團體決…
- 第22條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孳息應按其用途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 第23條工商團體之以前年度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 第24條工商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台幣為記帳單位。
- 第25條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 第26條工商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
- 第28條工商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得由團體視其財務狀況,並…
- 第29條工商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
- 第30條工商團體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 第31條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永久保管者:(一)年度預決算案。(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