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7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7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所擔任之同一職務,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