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8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8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