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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11條
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
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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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辦理人民團體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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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人民團體,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滿一年成績優良之人民團體。
第4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由主管機關辦理;其涉及目的事業者,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第5條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一、工作績效考核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優良者。二、辦理社會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祉…
第6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一、書面嘉獎。二、頒發獎狀。三、頒發獎牌。四、頒發獎金。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7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第五條第一款情事配合定期考核評鑑辦理外,由人民團體填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
第8條
經主管機關獎勵之人民團體,得受邀參加重要慶典活動及獲優先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有關事務。
第9條
經主管機關獎勵之人民團體,其有功績之會務工作人員由各該團體自行獎勵。
第10條
辦理人民團體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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