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9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二章 設立 第9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