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43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八章 社會團體 第43條 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