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39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八章 社會團體 第39條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