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38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七章 職業團體 第38條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