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37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七章 職業團體 第37條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