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35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七章 職業團體 第35條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