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34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六章 經費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