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六章 經費

條文:
第33~34條(共 2 條)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