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33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六章 經費 第33條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一、入會費。二、常年會費。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