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26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五章 會議 第26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