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2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
- 第3條(刪除)
- 第4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國旗一面,縱二.八公分,橫四…
- 第5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一、團體名稱。二、成立日期。三、會址所在地。
- 第6條(刪除)
- 第7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
- 第8條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
- 第9條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
- 第10條政黨證書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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