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8條 法規: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8條 經核准暫緩徵兵處理者,於暫緩徵兵處理之原因消滅或已屆滿規定期限,應自原因消滅或屆滿規定期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