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役齡男子,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返回國內且未再行出境者,適用修正前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規定,不適用修正後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條、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