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6條 法規: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6條 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前項之暫緩徵兵處理以六個月為限,期限屆滿後,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相關證明,重新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