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6條 法規: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6條 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四、國民兵。五、後備軍人。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故不能工作時,得僱請他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