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第4條 法規:徵兵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實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職權或役男申請,重行調查、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