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二、檢查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得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徵兵檢查之醫院。三、複檢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