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第22條 法規:徵兵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四章 抽籤 第22條 實施抽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派員監督,由鄉(鎮、市、區)長主持,指揮所屬人員辦理,並得邀請當地民意機關代表或公正人士到場監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