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第20條 法規:徵兵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四章 抽籤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籌辦理抽籤,並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在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地點舉行,並擬定抽籤計畫,編造抽籤名冊及編成各鄉(鎮、市、區)抽籤組。前項抽籤名冊,應按役男體位等級、教育程度編造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