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定徵兵檢查計畫,並遴聘衛生局或醫師公會等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徵兵檢查會,辦理役男體位判定相關事項。
- 第11條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徵兵檢查十日前,將徵兵檢查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役男具緩徵原因者,得俟緩徵…
- 第12條徵兵檢查,依據體位區分標準施檢。
- 第13條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並通…
- 第14條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
- 第15條應受徵兵檢查役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受檢時,應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於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 第16條依前條核准延期徵兵檢查役男,於延期原因消滅後,應補行徵兵檢查。
- 第17條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場受檢者,得由徵兵檢查會派醫事人員至其住所檢查,判定體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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