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6條 有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如因情況特殊而確有委託政府管理之必要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