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4條 委託管理財產(物)之範圍如左:一、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及其所有權狀契約或其他證據。二、動產:包括現金黃金珠寶有價證券未到期之債券憑單。三、有特殊紀念性之物品勳獎章照片及各種證書等。前項財產(物)委託管理時,當事人應提出委託書及財產(物)明細表,并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委託書格式如附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