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第1條 法規: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條 無眷後備軍人之私有財產(物),於應召服役如無親友可託時,其委託管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