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母法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管理幹部之甄選,得由需用機關依考核成績擇優甄選,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前項管理幹部員額,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但辦理基礎訓練所需管理幹部員額,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