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並得設置地區役政檢訓中心,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
- 第3條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
- 第4條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一、一般替代役:(一)警察役。(二)消防役。(三)社會役。(四)環保役。(五)醫療役。(六)教育服…
- 第5條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
- 第5-1條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
- 第5-2條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三階段:一、第一階段: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二、第…
- 第5-3條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
- 第6-1條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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