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53條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 第54條應服常備兵役役男,假藉宗教信仰因素申請,致服替代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55條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
- 第55-1條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
- 第55-2條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
- 第55-3條主管機關得對用人單位實施督導考核。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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